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6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世贸中心**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园**居**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应天大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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