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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宋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2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307.3mg/100ml)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乐市承安公路与邯北路交叉路口与薛付顺驾驶的冀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范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范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范某的血样收集中用了含醇类的消毒液,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本案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被不起诉人范某血液酒精含量存疑,不能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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