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行唐县****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9分,范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颍北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与东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6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