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行唐县**乡**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9分,范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颍北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与东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6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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