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6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20年02月26日17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海门市**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村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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