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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曾用名范**,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路**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路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0.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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