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庄**组);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21时35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琅琊路十字路口以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范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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