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新区**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5****牌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路与道北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9.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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