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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组**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商新玛特附近出发行驶至岗地后,向正阳派出所报警称其摩托车丢失,正阳派出民警调取录像发现范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5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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