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3时33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8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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