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4031561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牟红丽律师。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甘J**银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北关十字东口30M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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