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驾驶苏LL****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长香中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