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宜良县**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马街乡堡子村驶往马街集镇,10时54分许,其行驶至马蒋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6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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