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SP****号小型轿车,行至利辛县**门口,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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