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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SP****号小型轿车,行至利辛县**门口,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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