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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太王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太王路07公里处被交管大队颍南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24mg/100m1,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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