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6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沿蒙城县嵇康路往板桥镇行驶,途经庄子大道**大桥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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