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宁阳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现住宁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阳县蒋集镇槐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阳县蒋集镇大槐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02.7mg/100ml。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