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路延长线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mg/100ml。
同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范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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