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2号07时01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道行驶至**道**公里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9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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