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辽J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惠镇新惠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45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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