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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派出所,住***乡***村****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2时25分左右,晋中交警一大队民警在汇通路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蓝色奥拓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汇通路环城南路口至汇通路思凤街口,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范某某现场拒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带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将血样送至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榆司鉴[2019]血检字第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07.57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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