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中路**号**栋**单元**户,现住址保定市莲池区**镇**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保定市莲池区明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85.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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