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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东龙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静脉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4.53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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