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环县**街道“**饭馆”与其工友吃饭饮酒结束后,驾驶工友解某某的陕J*****小型轿车拉载解某某及另一名工友行驶至洪大公路0KM+900M处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处。2020年3月20日23时26分,范某某被带至环县**卫生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3月2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5.33mg/100m,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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