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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下午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米东区上沙河子附近的一个烧烤店和朋友李兵华、林文君、谢永强吃饭喝酒,三人一共喝了两到三瓶红乌苏,喝完大概六点多,范某某打车回广汇二期自己住的房子休息了大概4个小时,因第二天7点要开车去昌吉,就打车到烧烤店后,驾驶自己停放在烧烤店的车牌号为新A8AL43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开回家,行驶至米东区碱沟西路龙河路-振兴路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范某某进行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带范某某前往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检验鉴定结果为100mg/100ml,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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