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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9********,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派出所**社区***路**号**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木莲路至曙光路韶山路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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