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01时15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晋K****4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南内环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西路口往东100米引黄工程管理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62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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