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6********,汉族,中专文化,系白山市****有限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0日由白山市公安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 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白山市吉林省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附条件逮捕,于2015年1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退回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4年6月18日,白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以需资金周转为名,提供杜某某名下的白BQ字第2010002637号门市房房照复印件作为抵押物,与朱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朱某某借款141万元,借款到期后,范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借款,并以关机、多次更换电话号码、藏匿的方式躲避朱某某要款。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范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为杜某某名下的白BQ字第2010002637号门市房,该门市房系范某某从杜某手中(杜某系杜某某的父亲)以57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因范某某无力支付房屋过户费一直没有过户到范某某名下,该房产在与朱某某签订借款协议时,已经被范某某抵押给白山市****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2014年7月,范某某因欠王某某400余万元购煤款,经双方协商,王某某替范某某偿还给白山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200万元借款后,解除了他项权抵押登记,范广开将该房屋以4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某。经侦查发现,范某某现欠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款项达2亿余元尚未偿还,其自称名下资产在1亿4千万元左右,尚有6000余万元债务无法偿还,现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根本没有偿还朱某某借款的能力。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2、2014年12月8日,我支队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中国银行白山分行办理过一张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从2014年5月至今范某某共透支本息114,441,94元,逾期110余天尚未偿还。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范某某拒不偿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偿还银行透支款,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范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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