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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57********,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现住本市西青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洪志,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在本市和平区电台道拦截董某某驾驶的白色福特牌汽车并强行上车,后董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营门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王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袭击民警刘某某背部一拳,在民警王某某对其制止时拳击王某某腹部。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当日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人民警察证、谅解书等书证;

3.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4.视频资料;

5.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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