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珠海市高栏港区海域占用海面进行生蚝养殖,截止2020年4月,累计投入养殖蚝排约29条。
2018年4月,珠海市高栏港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拟对高栏港附近海面上非法养殖的蚝排等非法渔业设施进行清拆,蚝民以前期投入较多,若政府进行清拆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先后到**镇、珠海市政府等部门进行聚集上访,要求政府对清拆的蚝排进行经济赔偿或者延期清拆。4月28日,政府部门听取了部分蚝民代表的意见后,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蚝民的损失,经研究决定暂缓海面清理行动,允许蚝民在不增加蚝排的情况下,继续养蚝至2020年4月30日,并告知蚝民。2019年6月5日、2020年3月,高栏港区政府部门再次以通告的方式告知蚝民,2020年4月30日前要将高栏港区附近海域非法养殖的蚝排全部清拆。
但范某某、谭某某无意按期腾退占用的海面、不予清拆蚝排,并为了向政府施压,获取经济赔偿或是继续延期养殖,2020年4月,范某某、谭某某等人经商议后通过微信、电话或当面告知等方式组织、召集多名蚝民分别于4月8日、9日、10日、15日、17日先后到高栏港区**镇维稳中心、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信访局等政府部门上访。蚝民在上访期间拒不按规定推选集体上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严重扰乱政府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其中,4月8日,范某某、谭某某均参与了到**镇维稳中心上访,多名蚝民在大厅内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抱腿、哭闹缠访,静坐滞留,严重扰乱了**镇维稳中心正常工作秩序;4月9日,谭某某直接参与了到金湾区人民政府上访,多名蚝民聚众围堵政府大门,并在围堵大门时将铁闸推倒损坏,经鉴定,涉案被损坏的铁闸价值人民币768元;4月15日,范某某参与了到珠海市人民政府上访;4月17日,范某某、谭某某直接参与了到省信访局上访。
2020年8月,范某某和谭某某均配合高栏港区政府部门将各自非法养殖的蚝排全部予以清拆、腾退了海面,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蚝排、手机;2.书证:蚝民上访的情况、诉求书,政府发布清理非法渔业设施的通告、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限期清理蚝排的通知,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和前科情况证明;3.证人证言:唐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等52名蚝民的证言,宋某某等8名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安保人员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范某某和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从查扣的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扣的范某某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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