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街**小区**号楼**室,农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14日,范某某通过朋友周某某介绍,与彭某某(不起诉)一起为“上线”沈某某(起诉)介绍人员,向其提供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结算非法资金。具体作案方式为接送“下线”到湖南省宁乡市神州宾馆沈某某处,通过链接让“下线”在手机下载“火币pro”、“比特派”两款虚拟货币交易APP,并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发送给沈某某,由沈某某发送给其“上线”,在支付宝账户收到“上线”转入钱款后,将手机交由沈某某实际操作。沈某某在该手机事先下载的“火币pro”、“比特派”APP上使用“上线”转来的非法资金买进一交易价格较为稳定的名为“USDT”的虚拟货币,接着又通过交易卖出该“USDT”以转移结算非法资金,“上线”通过给发生交易的“火币pro”、“比特派”账户以扫码支付“USDT”的方式给沈某某支付报酬。沈某某以介绍成功一人每天300元的报酬支付给范某某,范某某与彭某某给各自“下线”支付200元,剩下的100元二人平分。
2020年7月10日至14日,范某某、彭某某共介绍喻某某(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左某某(不起诉)三人参与作案,其中喻某某参与三次,涉案金额为35万元;陈某某参与二次,涉案金额为32万元;左某某参与二次,涉案金额为22万元。范某某的涉案金额为89万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镇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扣押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非法获利600元人民币,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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