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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8年9月份左右创建了一个小手指棋牌好友群,组织朱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程等人在群内以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以每颗天台县到0.6元之间的低价购买钻石后以1元1颗的价格向赌博人收取房费,并从中抽取差价进行获利。截止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共抽头渔利1.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6000余元支付给平台用于购买钻石,本人违法所得40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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