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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开设在建水县*****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关停后,一直未处理游戏室内的游戏机。2019年5月,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张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处,遂安排乔某某、李某某找人将**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内的游戏机销毁。2019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联系樊某某找车拉游戏机,樊某某联系了洪某某开车来拉游戏机。当天下午,范某某、乔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樊某某、万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下同)等人一起在乔某某家里商量后,决定将**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游戏室的游戏机转移到建水县**镇***农场五队杨某甲的葡萄地里销毁。当天晚上12时许,李某某、杨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樊某某、范某某、万某某、刘某某、杨某乙等人一起到*****大酒店对面彩钢瓦房处,将游戏室的一部分赌博机搬到洪某某驾驶的云******轻型仓棚式货车上,一部分搬运到杨某甲驾驶的云******小型仓棚式货车上,万某某拉了一些塑料凳子和插座到**,后赌博机被运至*****建水县**镇**街村委**街**队杨某甲的葡萄地里。第二天杨某甲、洪某某、樊某某三人将游戏机从车上卸下丢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后杨某甲叫来一对收废品的夫妻,将赌博机中金属部件拆走。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找到13台白色木质涉赌游戏机和8台有“花样单挑”字样的涉赌游戏机。经鉴定,在杨某甲葡萄地工房旁路边的沟内找到21台涉赌游戏机有21个操作单元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标准。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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