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1********,云南省凤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下岗工人,住凤庆县**镇**幢**单元**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普某某、张某某、罗某甲、杨某甲、龚某某(五人均另处)到凤庆县**镇**村**村杨某乙家开设赌场,组织吴某某、毕某某、杜某某、罗某乙、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镖牛”方式进行赌博,提供赌资抽取利息,所得非法利益共同分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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