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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强制猥亵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街道**路,现住龙里县**街道***路**安置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违法记录及犯罪前科。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凌晨4时零3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步行至**街道******政府办公大楼前下方左侧通道时,见被害人***躺在路边花台上熟睡,范某某遂上前抚摸被害人**及胸部,并将被害人鞋子、裤子脱下,被害人醒来后与其发生争吵,范某某以丢弃被害人鞋、裤相威胁,再将被害人按倒在花台上强制猥亵,后将被害人鞋、裤丢弃在旁边的石梯附近后离开。案发后其家属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谦,赔偿受害人损失20万元并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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