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渔业,住浙江省舟山市**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该支队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海警局(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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