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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642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营范围:通信设备及器材(国家专控产品除外),电子产品、电源及电源检测设备、防雷设备、光缆配件、PVC管材加工销售。房屋租赁;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组,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小区**幢,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全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7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员工马某某等9人2016年至2018年工资共计40.52万元, 2019年9月2日,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7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未支付。2019年12月10日全椒县公安局对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范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28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从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件款中通过转帐方式支付马某某等9人工资,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范某某属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并且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审查起诉后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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