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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白城市人,集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集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将集安市**土方工程承包给李某甲,李某甲雇佣李某乙、李某丙等11名农民工,于2017年6月中旬至2017年11月中旬在**工程地作业,期间拖欠李某乙等人工资共计22.35万元。2019年8月,范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结清。2019年8月27日,范某某到集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工资支付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丁、夏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能在侦查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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