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7月12日,范某某在担任寿光**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225101.5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已全额退还寿光**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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