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1********,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2 月25日上午,樊某某、郑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到河南省孟州市许村金彭电动车专卖店后门,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6年夏天樊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3000 元抵账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又以3200元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史某某,2016年5月史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400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范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用于自己经营啤酒生意。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6580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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