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1111952********,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溶**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妇幼保健院对面马路附近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婚恋纠纷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拉扯,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将黄某某扯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女儿江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45000元,黄某某向范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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