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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柏城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本市东丽区万新街一品盛宴饭店三楼大厅受邀参加同乡苏某某之母寿宴时,遇同乡方某某因债务问题与翟某甲、翟某乙兄弟等人发生争执。因对翟某甲等人搅闹寿宴不满,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该饭店三楼至二楼楼梯间拐角处,趁被害人翟某甲被他人打倒在地之际,亦对翟某甲头面部进行踢踹并致被害人鼻部受伤。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翟某甲双侧鼻骨板骨折为轻伤二级;鼻出血、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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