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大道**路段**号**栋**楼**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思学院外“思学院生态茶楼”2楼8号包间内,和被害人魏某某因打牌问题发生争吵,后范某某将被害人面部打伤,致其两颗牙齿脱落。后被害人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2月28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