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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惠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听闻高某某因琐事持菜刀在无锡市惠山区**路**号(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父亲范某乙所有)**足浴店内打砸后赶往现场,至现场发现高某某持刀砍中闻讯赶来的范某丙(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哥哥)左手,范某甲、范某丙两人立即将足浴店移门拦上阻止持刀的高某某对两人行凶,范某丙至旁边仓库地上找到一棒球棒交与范某甲,后范某甲持棒球棒与持刀的高某某在康乐苑足浴店店内厮打,高某某不敌往楼上跑去时不慎摔倒,范某甲、范某丙两人追上楼后发现高某某虽跌倒但仍持刀向两人挥舞,后范某甲持棒球棒与高某某持菜刀厮打,范某丙伺机踢高某某腿部,高某某分神被范某甲击中拿刀的手臂,两人合力夺下菜刀,上述厮打过程致高某某轻伤二级。夺刀后,范某丙再次拨打110报警。

本院认为,高某某持刀打砸足浴店,系实施不法侵害,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打砸后,高某某仍手持菜刀在案发现场,结合其醉酒闹事的状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及范某丙到达现场后,高某某持刀砍向两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持棒球棍进行防卫,对侵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损伤,其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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