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7日晚上8时左右,在抚宁区**镇**村,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宋某某夫妇因同村李某某举报其家有违建一事,去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在李某某家南院,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宋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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