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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31日到宜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9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陈某某骑电动车到振兴驾校找同事范某某索要800元欠款,范某某称没钱还,陈某某非常恼火,两人为此发生争吵,陈某某朝范某某的右脸部打了一巴掌,当其准备再次打范某某时,范某某从衣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朝陈某某身上戳了几下,范某某跑出驾校院子,被陈某某撵上,范某某又用刀将陈某某胳膊戳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事后范某某赔偿了陈某某各项损失,取得了陈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起因系民事纠纷引起,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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