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进贤县文港镇新岭村委会黄家村村口建庭超市看被害人吴某某打牌时,因范某某教他人打牌与吴某某发生口角,范某某用拳头打了吴某某左肩一拳,并扇了吴某某一个耳光,造成吴某某受伤。经进贤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吴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范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医疗费共计2万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到文港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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