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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工友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打斗,双方各有受伤。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肿胀及所及部分鼻窦粘膜稍增厚,鼻甲胎肥大,曹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曹某某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取得曹某某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曹某某是公司同事,案件因工作琐事引起,范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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