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六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3********,蒙古族,大学文化,系科尔沁区**大队**中队中队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社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4日17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厂西100米南侧**超市内,巴某某和范某某赌博时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巴某某头部受伤。经通辽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范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后对巴某某伤情进行二次鉴定,经**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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