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小型轿车由内江市东兴区方向经西林大桥往市中区方向行驶,行至市中区西林大桥桥头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3.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和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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