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乡**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室。2012年6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7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魏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唐山市丰润区**有限公司期间,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处采购煤炭,因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出售的煤炭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魏某某让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关系从外面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票,经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介绍,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唐山市丰润区**公司在井陉县**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焦某某(在逃)处以票面货款金额的10.5%价格共取得井陉县**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38张,金额35362528.03元,税额6011629.77元。
2、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河北**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做铁粉生意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的比例从唐山市**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唐山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2份,税额16400094.56元。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及河北**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均无真实货物交易。其中向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9份,税额14203917.03元,向唐山**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税额2196177.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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